2016年7月19日 星期二

【Sada Chou:輔大心理系性侵事件系列七 】「不理會」做為一種正當的回應。

作者:Sada Chou

生活在共同體中各個體(之於彼此)的義務,大抵可以區分為三個層面:法律、約定俗成的社會共識,與倫理關係。輔心事件發展至今,讓人看到這三個層面的極度混淆,與言說語脈的紊亂,我嘗試以「朱生是否有出席620會議的義務」與「論者是否有回應鄭小塔的義務」為借題,來釐清分論:

A- 法律層面:鄭小塔在620當天以及之後對朱所做的批評,一部分建立在法關係的想像上,她認為自己是被告,朱是原告,因此朱「有義務」負起舉證的責任,朱、巫、蕭「有義務」到場說明,若不能到場說明,則「有義務」說明不能出席的理由。若以上三項義務皆缺失,則是「不敢面對她」,也因為這個不面對,而使她做為一個出席的被告,承擔了更大的不利益。
  • A1- 朱與主辦學生、鄭小塔、蔡同學等一干人等,並不存在著實質的法律相對關係,所謂原告、被告、舉證責任等,是鄭小塔等人沿用了法律關係中的想像,並以擬態的語言,來具體要求朱承擔起「不在法律關係中的法義務。
  • A2- 在這個法關係的想像中,鄭小塔除了要求朱負起原告的責任以外,也開始將此想像發散予她心中安排的另一個角色:網路法官,意即包含我在 內的諸多論者,她強烈地要求我們應承擔起法官的責任,在她的文本公開後,回頭檢視529朱文中關於她的部分。此處同A1,這是一個不存在的法律關係。
B- 約定俗成的社會共識因為法層面的想像與角色套疊,不足以做為鄭小塔訴求公義的穩定地基,也無從證成朱與巫等人缺席620溝通場域的不正當,我們應推入下一個層次來為鄭小塔驗證她的主張。

約定俗成的社會共識,包含了道德,也不僅僅是道德。它常常不需要嚴謹的因果論證,朔其本質,乃個體在日積月累的互動中所形成的相互對待準則,在無涉強制性的舞台中、以相互承認做為錨點,找到彼此平衡且舒適的站立位置。

由以上描述可知,社會共識存在的前提是一定程度上價值觀的相互承認,也因此全部的約定俗成、不證自明,或泛道德性的訴求,都有相關的條件存在,並且前後勾連。舉例來說:拿商店裡排隊等待試穿來做比喻,如果在一試衣間的隊伍行列中,每個人都抱著一堆衣服準備要試穿,有一個少女硬是不排隊,堅持走到最前面,卻發現安排試穿整理衣物件數的店員不理會她,故怒曰:「我在等妳,妳是不是不敢回應!做為一個店員,妳有回應我的需求的責任!」於此,我們看到少女企圖以不證自明的社會共識中的其中一角:「店員有責任回應客人試衣的需求」,來將自己的需求與發怒的理由合理化,但是卻忽視、無視店員回應這種約定俗成的背景,乃建立在客人與店員共享「試衣必須排隊」的價值觀。
  • B1- 帶著「社會共識只有在雙方互相承認其倫理標準的時候,才會存在」這一前提,我們再次進入、回到鄭小塔的訴求,與朱巫等人在620的缺席事件中來看,檢查其立論,就必須要問,那麼鄭小塔、朱、巫與共同舉辦的學生,乃至於與我、與楊索與其它鄭小塔欲索要交代的論者,我們彼此之間是否分享足夠的價值觀共識?
  • B2- 在輔心事件中我曾一度以「文化衝突」做為總結,這是窮盡善意地做出中性的結論。事實是,輔心系所、夏林清與民陣背景的輔心師生,始終踩緊內部邏輯在與外界對話從表顯的「國家法律V.S.第三條路徑」、「受害者位置V.S.師長系所的責任」、「諮商專業倫理V.S.獨特的輔心路線實踐」「原始受害者V.S.衍生的受害者」,「性侵受害者V.S.夏林清的網路之死」到「情慾流動、去性汙名V.S.強暴迷思論述」,不斷揭示此一群體在主觀意願上,其實缺乏與外界價值觀勾連的企圖。 
  • B3- 承上,從不「穿進對方的鞋子」,從不聆聽他人的訴求,只以自說自話、自言其善,來回應所有的批評,這是可以的──法律意義上的可以,特此釐清。然而這樣的「可以」有隨之而來的代價,就是當其自身的立足點,落回到約定俗成的社會共識這個層面,就失去了對話主體的正當性,同時使溝通對話陷入不斷回朔的惡性僵局:有許多先前提出的道德問題或共識問題不斷被懸空擱置,當那些問題全部都回不到共識上來解決,而是兩套價值系統的(文化)衝突,那麼何以現在提出的新問題的回應義務,就應該以社會共識來不證自明?
  • B4- 因此,鄭小塔與民陣背景的輔心師生,不斷地展演兩種矛盾的姿態:當社會共識不便為自己使用時,就滑出一切常識性的判斷,訴諸內部邏輯;並止步於內部邏輯。但當需要不證自明的邏輯來譴責對手時,則把話說的天經地義。
  • B5- 從天經地義的常識來看,一個老師應該為學生做什麼?一個諮商專業助 人工作者,該對來向她求助的人做什麼?一個朋友應該為她的朋友做什麼?一個學校、一個進步的系所,應該為發生這樣的事件做什麼?這每 一個問題,都還沒有得到正面的回答:心理諮商師面對個案時,存在著倫理道德上的義務,老師、系所面對當事學生,存在著避免當事人受二 次傷害的義務,若在虛空咄咄義正詞嚴的時候只看向某個方向,更早被無視、被忽略、被放過的義務卻逕可擱置或只以內部邏輯回應,那麼一切「不證自明」的標準,目前看起來,是只為特定一方的方便服務,當她用得上人際倫理準則時,她便取用;當她不用比較自由時,她便不用。倫理、道德或人際互動的規範,至此,只是給相對方量身打造的鐵衣。
  • B6- 再承上,因此,社會共識也好、道德也好,無法支撐只在方便時離開內部邏輯的訴求;同時,也因為若干尚被擱置的問題,並未回到此層面來解決,在排序上,也沒有任何道理要優先處理鄭小塔的提問。朱缺席於0620並拒絕提供任何理由,真正的意義是對於鄭、夏與涉入此間的民陣師生,長期以來以內部邏輯毀壞信任基礎、破壞對話橋梁的回應,回到事件的脈絡中,合於情理。 

C- 關係中的倫理。除了上述兩個層面以外,還有一層是真實存在、也最常為我們日常溝通、互動使用的,就是回到個別的、各組的關係中,來化解爭議、來對質、來協商。也只有返回一組一組的關係中時、也只有在要面對人與人之間的倫理關係時,彼此才勉強可以說,存在著互相回應的義務。

比方說男女朋友的關係有男女朋友關係中的倫理,它可能與B層面中的社會共識、約定俗成的價值觀相疊合,但也有可能完全脫離B層而存在。開放性關係可以是一個很好的說明這種關係中倫理特殊性的例子,在此不贅述。簡單地說,「回到關係中處理」,亦即無所謂法律、亦無所謂任何的社會常識,而是真實的單一的內部邏輯,兩個人說好就好了,處理到兩個人都能夠同意,那麼關係就可以繼續前進。
  • C1- 關係中的倫理,原是鄭小塔的訴求中唯一真正可以施力的地方,然而不幸的是,她要訴求的對象,已不願和她回到關係中,或,根本與她沒有任何共同建立關係的動力。
  • C2- 當關係已破滅,或關係還沒有開始存在,這種呼籲雙方共同回到某一關係中共同面對問題的努力,終究會徒勞落空。日常生活中說「不要了最大」,就是意味著由單方逕可宣稱已不存在任何對話的義務,在一傾頹的火宅中獨自留下來的人,再怎麼呼喊也只有回聲。在此,我們甚至也不用追究共同居所毀壞的緣由與責任,關係的結束,本質上即是如此粗暴、 斷裂,並決絕,而這也是為什麼不該先把關係中的另一方狠推至對立的 位置、再欲拉回到關係中來解決,這是策略上的錯誤,同樣的,也不具 有合理性與正當性。 

在以上三個層面釐清之後,便知道:不管是朱、巫拒絕於620出席對質,或是論者如我,拒絕理會鄭小塔的質問與要求負責,是在於法、於理、於情三個層面上,無人有對鄭小塔負責的義務。其中A與C層意思簡單,較複雜同時卻更直觀的卻是B層,我試著簡單說明如上。

鄭不斷要求他人挑起的各種責任,既不存在法律對造關係,也已不存在(或從不存在)私人情誼必須交代面對,唯一剩下人與人之間的道德義務、約定俗成、不證自明的共識,也在其始終只以內部邏輯回應外部質疑的做法下,喪失正當性。在個人立場上,我認為從事件爆發至今,包括我在內的眾人已經給足善意與努力理解;然而夏林清、民陣背景的輔心師生,乃至於現在的鄭小塔,始終只願意停留在迴護自身,但卻又同時激烈地、嚴厲地對外索求公道與正義,當然,妳可以這樣做,──法律意義下的可以,再次釐清。但是我不會理妳,並且我主張我的不理、與他人的不想對妳回應,只是妳(們)正在付出每一個早前行動的代價而已。



寫了那麼多,不免懷疑真的會有人看嗎?其實我要說的很簡單:妳都不理別人了,別人為什麼要理妳?當然啦這裡有一個行動主體不同的問題,那或許可以請鄭小塔先回到內部去敦請之前的那些行動主體先理會那些被擱置的問題,如果他們都有回應了,那我會再考慮要不要理妳的。




*原文發表於2016年6月25日
*原文網址:https://goo.gl/Au0TJN
*本文已取得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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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da Chou:輔大心理系性侵事件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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