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5日 星期一

校園性犯罪

昨天參與人本辦的「面對校園性犯罪之台日經驗交流」研討會,有許多深刻啟發。

在澳洲兒童性侵皇家調查報告已知的案例裡,有許多曾被申訴有性侵害疑慮的教師,為掩蓋自己的罪行,而在不同學校間不斷調職。最後在皇家委員會介入,調查出教師性侵學生的行為,犯行多年,受害者可能高達二、三十人。

這樣的情形,在日本、台灣也都在發生。

一個加害者,無數個受害者,以及二、三十年的姑息與犯案機會。一切可能從加害者第一次犯案時就可以阻止的事,為何做不到?

所以,研討會中就會舉到某些例子,是台灣發生已久,且尚未適當處理的狀況:
校長A問校長B:「你知道從你學校調來的老師有問題嗎?(即有性侵或性騷擾學生之疑慮)」
校長B:「知道。」
校長A:「知道你為什麼沒跟我講?」
校長B:「跟你講,你就不會讓他調過來了。」

校園兒童性侵的加害者就是這樣流竄在校園之間的。而這樣的老師可以教學長達二、三十年,有些甚至可以退休。即使被強迫離開公立學校職場,也繼續流竄在其他兒童服務機構裡面,例如私立學校、補習班、幼稚園、育幼院等。

你可以想像,自己的小孩在剛入學的時候,就成為一個兒童性侵害累犯的目標嗎?或者有老師每年都和學生「談戀愛」,或屢遭投訴性騷擾,其他老師卻視若無睹嗎?

明知有性侵疑慮的老師,學校卻無法適當調查或解聘,這個問題究竟是怎麼來的?

以下幾點可以思考:

1. 性平法有通報的法則卻無罰則(2018年已修改)。
無罰則的後果,就是讓基於各種動機想和諧的校長有機會掩蓋,卻無需被追究責任。
2009年監察院彈劾花蓮未依法通報性侵事件的兩位校長和一位主任。隔年,全國性平通報量暴增。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這是人性,沒有後果,就容易逃避責任。

2. 校長未意識自己的責任。
很多校長把校園性侵事件當成公關危機,是一個根本的錯誤。
校園性侵是兒童安全危機,絕對不是公關事件。
將性侵事件當成學校名譽事件處理,使校長和加害者變成利益一致的共犯結構。
像是一個應該在交通事故現場管理安全、保全現場的警察,卻一直在現場掩滅證據、打壓證人一樣。
我所聽過最惡劣的說法,就是:「讓校園回歸平靜。」
真相沒有調查就要和諧,簡言之任何檢舉問題行為的人,就是讓擾亂校園平靜的人。
對受害者而言,是嚴重的二次傷害及抹黑。

在《沈默的島嶼:校園性侵事件簿》第四個故事〈記憶的光〉,台中某國小H校長就出現輕報事件與掩滅加害者犯案證據的問題。這些人因法的問題,而躲過了罰則。現在未通報與滅證的校內人員,都面臨免職的處罰(<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一)。

但這樣的處罰夠嗎?
這些人嚴重背叛社會對其照顧、保護兒童責任的託付,與加害者共謀。
隱匿刑事案件、毀滅刑事案件證據是嚴重的犯行。

只是免職是可以的嗎?大家可以一起思考看看。

3. 調查過程

調查事實是一種專業能力,社會通常交給警察、檢察官來執行,但性侵害發生在學校,我們交給老師和性平委員來執行。性平委員受過多少專業訓練?我們可以在性平報告裡面看到各種千奇百怪、不合邏輯的調查,例如不詢問受害者,卻只詢問受害者家長。被調查的老師承認性騷擾行為事實,調查結果卻不認定有性騷擾。老師親吻學生,調查小組卻認定「只是洋派作風」,沒有構成性騷擾。

報告裡充滿著不適當的提問、過程與結論,但更恐怖的是,法院是有可能引用這份報告的。如果原本有透過適當調查,得出一個可靠事實的可能性,卻因為調查者缺乏調查能力而喪失機會,甚至被法院引用,對提出申訴的受害者及被申訴的對象,難道不都是一件很不公平的事嗎?

席間龜井明子女士(日本「防止校園性騷擾全國網絡(SSHP)」創辦人)談到美國德州的經驗,在調查期間受調查者是停職停薪的,為的是保護學生安全,直到調查結束。若沒有性侵或性騷擾的事實,老師就可復職,且薪資從停職那天補發。這是日本和台灣都可學習的方向。

4. 校內性平委員是否有利益衝突?

日本《被隱匿的校園性犯罪》作者池谷孝司先生告訴我們,日本現在最重視的是校園霸凌導致學生自殺的事件,社會有聲音要求成立第三方獨立團體進入校園調查,但也出現即使第三方獨立團體進入校園調查後,依然認定校園內沒有發生霸凌事件,學校與自殺事件無關的結論。被家長嚴重抗議後,又重組新的獨立調查團體進入校內調查,這次就認定有霸凌事件,且與學生自殺有關。

這個現象告訴我們,調查校園內的性侵或霸凌,重點不光在沒有利益衝突的第三方獨立調查,更重要的是調查團體必須以受害者立場出發,才能呈現受害者在校園內所遭遇的困境。

池谷先生也以他記者訪談加害人的經驗告訴我們,第一次調查問加害人的問題最重要,若第一次調查沒問到關鍵,之後的調查會很不容易。

回到台灣,性平委員過半是校內委員,且是校長指派。校長與校內委員都認識被指控的老師,這之間難道沒有利益衝突嗎?

前述的H校長的案子,加害人是H校長的乾兒子,但校長在調查期間也並未迴避這層利害關係。

我們在研討會看到不少性平報告裡出現許多自相矛盾的調查結果:沒有性騷擾行為,但被申訴者應接受性平輔導。或是有記過,但沒有犯行。沒有犯行,為何要接受輔導?有犯行的人才需要接受輔導和記過。難道性平小組可以任意要求別人接受輔導和記過嗎?

若性平委員多數都是校內教職員,很有可能出現利益衝突,或是為了學校名譽優先,而做出模糊不清的調查與結論。

6. 是戀愛還是性侵

這是最難處理的部份。

先講一個案例,教師鎖定自己班上外宿的十六歲學生,強暴她之後,再以兩人是戀愛關係來面對質疑。

強暴案本身就不易舉證,脆弱與沒有社會支持的青少年就更難懂得保護自己和保存證據。
很多狼師就是鑽這個漏洞,專找十六歲以上的學生下手。

若以未滿十六歲的情況來說,我們可以直接使用刑法二二七條,與未成年人性交加重處罰。
但就是有犯下強暴犯行的教師,利用十六歲以上、十八歲以下的青少年的性自主權來為自己的罪行開脫。

若要告這樣的狼師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刑二二八條)則要證明其利用權勢,違反學生性自主意願。這是很不容易證明的。最後容易落入各執一詞的狀況。

在澳洲大部分行政區,若為十六至十八歲未成年人之照顧或權力在其上者(如老師、照顧者、寄養父母、監護人、醫護人員、神職人員、雇主、社工、諮商師、警察),與照顧的對象發生性關係是犯法的。這是為了解決長期以來,有教師培養學生作為自己性侵害對象的現象。這是值得參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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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孩子共讀《蝴蝶朵朵》,一起預防兒童性侵。

《蝴蝶朵朵》
作者:幸佳慧
繪者:陳潔晧、徐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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