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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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性侵害為什麼會發生?為什麼發生在小孩身上?為什麼會發生在我的伴侶身上?
六年前我知道伴侶潔晧童年曾經歷痛苦的性侵與虐待後,我感到難以言喻的哀傷與憤怒。潔晧在回憶起童年經歷後身心都崩潰了。我們把所有力氣和精神,都投放在復原的努力上。
復原的歷程是艱辛的。或許只有走過痛苦的路,才能結束童年以來的痛苦。一切的努力沒有白費。痛苦的時間雖然漫長,但經過這六年的努力,潔晧的身心狀況已趨穩定。他會笑,會感覺到生命的平靜與溫暖。
我見證了一位童年性侵受害者的痛苦,或許更正確應該是說,我陪伴潔晧渡過了漫長又痛苦歷程中的一小段。我不能忘記這份沉重的感覺。我一直聽到心裡的呼喊:為什麼這些殘酷的事情會發生在孩子身上?為什麼?我們可以做什麼阻止這些痛苦發生?
這個問題也是很多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屬的吶喊。不少研究者嘗試解答這個問題。
一直以來,探討兒童性侵如何發生、如何預防的相關研究,主要透過已定罪的性侵案件尋找答案。然而,這些研究都受限於被揭發的兒童性侵案件。我們不能忽略很多童年性侵受害者因為各種不同的原因,並不會在遇到侵害後揭露自己的經歷。
研究指出兒童性侵受害者平均花二十四年才第一次說出自己被侵害的經歷。這些沒有被揭發,沒有進入司法系統的兒童性侵案件,明顯地指出過往討論兒童性侵的論述,只能反映一小部分受害者的困境及侵害類型。(註一)
澳洲皇家調查在2017年發表的兒童性侵調查報告,嘗試堵塞這個兒童性侵防治的漏洞。澳洲政府在2013年成立皇家調查委員會(The 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針對在學校、家外安置機構、宗教團體、體育訓練場所、青年感化院等機構發生的兒童性侵進行全國調查。經歷五年調查、57場公聽會、8013場保密面談後,共有6875位倖存者敘述了受害經歷。
受害者的親身陳述,讓我們有機會理解到那些成功避開偵查的兒童性侵加害者之行為模式。受害者的觀點提供了非常珍貴,而且無可取代的洞見。連同嚴謹的機構兒童性侵案件個案研究(case studies)及公聽會多位證人的證詞,提供了更多用力的證據,協助我們理解童年機構性侵受害者的遭遇及困境。
澳洲皇家調查報告指出,兒童性侵的發生是不同因素複雜交互組合的結果。不是任何單一因素釀成了兒童性侵的發生。我們應該理解不同的因素如何構成了兒童性侵發生的「危機」(risk)。而兒童性侵加害者的動機及行為,是兒童性侵害發生的其中一項關鍵危機因素。任何關於兒童性侵預防的討論,均需要深刻的理解及辨認兒童性侵加害者的犯案類型,才能擬訂出有效的兒童保護政策,並提供加害者適合的治療。
【兒童性侵加害者的犯罪類型及犯罪手法】
兒童性侵加害者是型態多樣的群體。學術界嘗試依據兒童性侵加害者的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把他們分類成不同的犯罪類型(typologies)。類型是一種廣泛的分類,協助我們理解人類的行為、特徵與模式(patterns)。犯罪類型幫助我們理解加害者的動機及行為模式,讓我們在眾多且複雜的背景因素中,辨認促使兒童性侵害發生的條件,從而提高兒童保護的敏感度。
澳洲皇家調查報告從眾多兒童性侵受害者及公聽會的證詞,辨認出機構裡發生的兒童性侵害事件中,加害者大致可以分為三大犯罪類型:迷戀型慣犯者(fixated, persistent perpetrators)、機會型犯罪者 (opportunistic perpetrators)及處境型犯罪者 (situational perpetrators)。
迷戀型慣犯者
有研究者稱迷戀型慣犯者為狩獵型犯罪者(predatory perpetrators)(註二)。他們長期對兒童感到性吸引。他們通常是累犯,有多次侵犯兒童的紀錄,而且曾在多個機構犯案。相對其他犯罪類型,迷戀型慣犯者較有可能被診斷為有「戀童」(paedophilic)傾向,並較少擁有符合其年齡的性關係。
部分迷戀型慣犯者會選擇從事可以接觸小孩的職業,並且會積極操控環境、機構內的職員及兒童的主要照顧者,製造性侵兒童的機會。他們較常會運用精心安排的性誘騙手法,引導孩子進入性侵害的關係,但他們也會在未事先策劃的狀況下性侵兒童。
澳洲天主教神父Gerald Ridsdale是迷戀型慣犯者的典型例子。他自1975起四十多年間,性侵了超過一百名兒童。他曾在多個教區犯案,並得到教會信任。受害的兒童大部分受害者均為青春期前的兒童,年齡最小的受害者更只有四歲。(註三)
儘管迷戀型慣犯的犯罪描述非常貼近一般大眾對兒童性侵加害者的刻板印象,但大部分的兒童性侵加害者並不屬於這犯罪類型。
機會型犯罪者
對機會型犯罪者而言,兒童不一定比成人更有性吸引力。加害者比較不迷戀對兒童的性侵害,但他們會利用兒童來滿足自己的性慾。他們控制衝動的能力較弱,也不太在意遵守社交規範。他們對性行為及其他行為的道德後果沒有很在意。他們也可能曾參與過其他犯罪活動。
機會型犯罪者會利用出現的機會侵犯兒童。他們在入職學校或其他兒童機構時,大都沒有計畫或意圖去性侵兒童。不過他們會濫用職權,利用工作賦予他們接觸及照顧兒童及青少年的機會侵犯兒童。
相對其他兒童性侵加害者,機會型犯罪者比較不會主動操控環境來製造性侵兒童的機會。他們也比較少運用性誘騙的技巧。他們也不傾向與受害者建立延伸的關係。這說明了這類型犯罪者利用機會侵犯兒童的犯罪特徵。
澳洲皇家調查報告中有受害者是生病住院時,在醫院被年輕男志工性侵。當時他們在參與醫院安排的遊戲「沙丁魚」(sardines)。這遊戲是捉迷藏的相反版,一人先躲起來,其他人尋找躲起來的人。當有人找到躲起來的人時,他們要靜靜地躲在一起。當越來越多人躲在藏身地點時,便會像沙丁魚一樣擠在一起。在遊戲期間,受害者被一位志工拉到角落,志工告訴她玩這遊戲要非常非常安靜,不能被其他人聽到他們發出任何聲音。然後這位志工開始觸碰她的下體,並用手指插進她的陰道,直到男生自慰射精。(註四)機會型犯罪者利用醫院兒童保護措施的漏洞,乘機性侵了這位受害者。
處境型犯罪者
處境型犯罪者通常對兒童沒有特別的性興趣。他們與其他沒有性侵兒童的男性有類似的性興奮。處境型犯罪者因回應自己生活的環境及「壓力源」(stressors)而促發性侵兒童。這些生活的壓力源包括社會隔離、缺乏正向的成人親密關係、低自尊、不良的適應能力等。
澳洲一位老師在任職期間侵犯了四十多位男學生。他向精神科法醫揭露,他感到「空虛、匱乏、內疚、缺德、懦弱、寂寞、沒有信心」。法醫指他因「害怕被奚落」而無法從男性或女性取得性滿足。(註五)這描述了處境型犯罪者的心理狀態和犯案動機。
處境型犯罪者往往是守法的一群,通常沒有其他犯罪紀錄。加害者可能會把兒童的玩笑、坦誠、膽怯、精力充沛、裸露或不良行為,視為性暗示或性侵的機會。他們可能會運用性誘騙的手段,但也不一定在性侵害發生前誘騙受害者。這類性侵犯罪的受害者往往經歷較長期的侵害,因為加害者通常是利用職權賦予的照顧責任或兒童及青年的信任,從而維持長時間的侵害。
【犯罪類型的限制】
兒童性侵的犯罪類型把加害者多變的犯罪特徵與行為做系統的分類,協助我們理解不同類型的兒童性侵犯罪如何影響性誘騙的手法,例如可能是預謀的,也可能是衝動的。不同的犯罪類型在不同的場域,會產生不同的相互影響,影響加害者侵犯兒童的機會,加害者的行為也會呈現不一樣的信號。
兒童性侵的犯罪類型也有其限制。首先,我們需要知道兒童性侵加害者的犯罪類型並不是互相排斥的概念。加害者的動機及行為可能會符合多於一種的犯罪模式。加害者的行為特徵也可能在不同時間點,呈現不同犯罪類型的元素。
同時,不是所有的兒童性侵加害者都剛好符合上述類別分明的犯罪類型。加害者的行為也可能沒有特定犯罪類型的行為特徵。所以我們不應該使用犯罪類型作為診斷犯罪意圖的工具,也不應使用上述犯罪類型作為預測誰人是否犯罪者的用途。
【利用犯罪類型來擬定性侵防治政策】
各類的犯罪類型呈現了不一樣的性侵動機與環境條件。例如機會型犯罪者通常不會主動創造侵害的機會,他們大概不會投放力氣去營造侵害兒童的環境。初步理解兒童性侵犯罪類型後,「情景犯罪預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SCP)理論,會協助我們思考如何建基於犯罪類型的行為特徵,擬定更有效及更全面的機構兒童性侵預防及偵測策略。
根據「情景犯罪預防」的觀點,任何牽涉直接接觸的犯罪行為(direct-contact crime)需要三項要素才能發生:具有犯罪傾向者、合適的對象、以及能喝止罪案發生的保衛者缺席。為了減少上述類型的犯罪行為發生,「情景犯罪預防」主張透過有系統的操控潛在加害者及潛在在受害者的周邊環境,積極減低兒童性侵發生的危機。
改變環境及減少犯罪機會的策略,包括:
1)增加犯罪難度
這策略主要是增加兒童性侵加害者犯案需要投放的力氣。針對迷戀型慣犯者,我們可以思考如何改善現有的兒童工作者審查及篩選機制(screening mechanisms),更有效的排除有性侵犯案紀錄的加害者從事兒童相關工作。學校也可限制師生單獨相處或校外私下會面,減少加害者進行性誘騙及犯案的時機。另外,加強對所有學生、家長及老師進行性侵防治教育,能提高校內所有人對性侵的敏感度,讓性侵慣犯難以有機可乘。
2)提升犯罪被發現的機會
不同性侵犯罪類型,均牽涉犯案的地點。若能減少學校或兒童服務機構的隱蔽空間,便可及早發現是否有成人與兒童發生不適當的身體接觸。基本的兒童性侵預防措施例如重新設計學校的環境,排除隱蔽的空間,策略地加裝玻璃、窗戶或閉路電視等,使加害者的行為更容易被發現。
針對機會型犯罪者,機構需要確保所有學生、教職員及家長可以提出申訴,並可以表達疑慮。學校需要為學生及教師提供兒童性侵申訴的培訓,讓他們有能力判斷行為是否已經越界,並知道如何提出申訴。機構擬定並落實執行兒童安全政策(child safe policy),持續監督所有職員的行為,也能減低機會型犯罪者侵犯兒童的機會。
3)降低對犯罪的容忍度
機構建立對性侵零容忍的文化,能支持學生及早揭露性侵的經歷,也能鼓勵職員舉報疑似的個案。針對處境型犯罪者,學校設立明確的教師行為守則、擬定師生社交媒體運用守則、提供師生關係的專業界線及道德決策訓練、新入職教師的導師支持計畫等措施,均能協助界線概念模糊的教師。(註六)
性侵加害者的犯罪手法是多變的。不同類型的兒童性侵犯罪者不論在動機、侵犯行為及犯罪模式均有著不一樣的個人及環境條件。各學校及兒童服務機構在擬定兒童性侵防治措施時,需要全面的思考到各種兒童性侵犯罪類型的加害者在侵害發生前、侵害期間、侵害之後各階段的犯罪行為,進而擬定因應的防範策略。
【延伸閱讀】
不能再掩蓋的罪行,不能再迴避的痛苦 — 澳洲政府如何面對兒童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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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孩子共讀《蝴蝶朵朵》,一起預防兒童性侵。
《蝴蝶朵朵》
作者:幸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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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註一: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A brief guide to the final report.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5.
註二:O'Leary, P., Koh, E., & Dare, A. (2017). Grooming and child sexual abuse in institutional contexts. Sydney: Report to the 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p.13.
註三:ABC. (2019). Gerald Ridsdale victim reaches abuse compensation settlement with Catholic Church. Download from https://www.abc.net.au/news/2019-09-27/gerald-ridsdale-victim-reaches-settlement-with-catholic-church/11555748.
註四: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2, Nature and caus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128.
註五: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2, Nature and caus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129.
註六:有關師生關係的專業界線,請參閱我們在《人本教育札記》367期〈建立師生關係「專業界線」才能預防兒童性誘騙〉及368期〈預防兒童性侵害-從教師的專業界線培訓開始〉的文章。
【參考文獻】
O'Leary, P., Koh, E., & Dare, A. (2017). Grooming and child sexual abuse in institutional contexts. Sydney: Report to the 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2, Nature and caus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Wurtele, S. K., Mathews, B. & Kenny, M. C. (2019). Keeping students out of harm’s way: Reducing risks of educator sexual misconduct. Journal of Child Sexual Abuse, 28:2, 160-186.
◎本文刊登於《人本教育札記》2020年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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