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思寧、陳潔晧
1998年澳洲音樂學院(Australian Institute of Music)聘請來自烏克蘭的國際著名鋼琴家Victor Makarov,擔任鋼琴部的主任。Makarov同年與太太及女兒移民到澳洲,在澳洲音樂學院任職。
學生CAA是澳洲音樂學院的一名學生,他向Makarov學習鋼琴及小提琴。Makarov說CAA是他音樂生涯中遇到音樂水平最高的學生。學生CAA十三歲時,這名音樂教授開始在他演奏正確時,會有點「太友善地」親吻他的頭頂和拍拍他的背。CAA感到有點奇怪和不尋常。 後來這名音樂教授在家中教導李斯特(Liszt)的練習曲(étude)時,在CAA面前自慰來示範其中的一段樂曲是高潮。
自此之後的十八個月,CAA到這名音樂教授家中上課時,差不多每次都會被他性侵害。音樂教授會撫摸及親吻他、在他面前自慰、為他手淫、更會帶他到客房強暴他。教授問CAA會不會痛?學生回應他很痛。教授說:「這很好。」
學生CAA當時沒有把性侵害的事情告知任何人,因為「音樂對我來說就是一切,那時我相信讓Makarov擔任老師是我實現目標的唯一途徑。我唯一想做的就是為人們演奏音樂……他是我生命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再加上我的家人與他的家庭很親密,我不想看到一切付諸流水。我覺得我應付不到。」(註一)
【當加害者有權有勢】
在學校、教會、育幼院、體育訓練中心等機構脈絡中發生的兒童性侵害事件,不少加害者會利用自身的地位、身份、權力、職權,使孩子長期保持沉默,同時使身邊的成人難以辨認兒童性侵害事件的發生。
研究者稱這些擁有社會影響力的兒童性侵加害者為「權力型加害者」。這些權力型兒童性侵加害者的身份,可能是社會的名人、宗教領袖、校長、資深教師、著名體育教練、育幼院舍監等,也可以是指社區內、學校內或家族內有影響力的成人。(註二)
這些有權有勢的兒童性侵加害者,利用自身的影響力,靈活運用多種不同策略使兒童難以對外揭露及求救。
1/ 濫用職權操控孩子生活
大部分有權有勢的加害者會利用他們在機構內的職權及地位,控制受害者及他們家人的生活及工作。受害者為了保護家人及生命中重要的事物,只能忍耐虐待,並保持沉默。
校園的加害者常會利用自己教師的身份,威脅影響受害者的成績、升學、留級及其他特有的身份。例如受害學生是校園游泳隊的代表,加害的教師可能威脅剝奪他訓練或參賽的資格,使孩子保持沉默。
加害者操控目標兒童的方式可以非常幽微。他們可能會給予受害者特別的待遇,例如升學的推薦書、預先閱讀考題等,這會讓受害者覺得自己應該對性侵害的事情負責,或擔憂揭露後自己會有麻煩或是會被指責而無法求救。
加害者更會透過操控孩子家人的生活,使受害者長期配合的他們的要求及性互動。例如加害者是商店租戶的房東,他針對租戶的孩子下手,威脅孩子不配合的話,家裡就沒有地方可以做生意。加害者利用孩子保護家人的強烈意圖,使孩子即使知道這是虐待,也不會對外揭露。
兒童生活領域通常是單純的,當加害者有職權掌控兒童的生活時,有可能會掌控兒童基本且重要的生存條件,例如食物、水源、衣物、棉被、睡眠、如廁、外出、人際關係、隱私、資訊、經濟等。當這些非常基本的生存權利可能隨時被剝奪時,受害者只能被迫適應加害者所創造的扭曲環境。在這些嚴峻的生存條件下,即使非常短的時間,也可能在受害者身上留下嚴重的創傷。而這樣的虐待行為若長期存在,更可能會改變受害者的生存策略,包括保持沉默。
2/ 樹立正直可信的形象
在學校、教會等機構脈絡中性侵兒童的加害者,普遍具有誠實正直的形象。美國一項針對校園兒童性侵害的研究發現,加害者往往是校內受歡迎的教師,並且是父母和其他教職員認為是該區最好的老師。(註三)
加害者透過積極樹立自己值得尊重、可信任、無私、寬大和友善的形象,讓人完全不會懷疑他們有虐待兒童的可能。
一名「權力型加害者」描述自己「會確保其他人知道我參與的好人好事,並希望這些名聲能廣泛流傳,成為我公認的形象。」(註四)
加害者透過塑造自己擁有優秀兒童工作者具備的特質,從而取得家長、機構、社區及兒童的信任,藉此避免性侵的犯行被發現,並向受害兒童施加壓力,防止兒童向其他人揭露。
年幼兒童在發展歷程中,透過自己及父母的人際關係,學習信任與情感連結。當加害者利用兒童對人際互動的學習與好奇作為加害的手段時,許多兒童在經歷性侵害後會陷入困惑、混亂的感覺。而青少年在自我身份認同的發展關鍵期間,若遭遇性侵加害者利用好人形象作為加害的手段時,受害的青少年很可能會陷入羞恥、自我懷疑的困境中,而難以求助。
3/ 扭曲性互動的意涵
兒童性侵加害者若是有權有勢,擁有社會影響力的話,他們可能會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權威,取得孩子及他們家人的信任。加害者會利用自己的聲譽,向孩子辯解他們之間的身體接觸與性的互動是合理的。
加害者可能用到的辯解很多,「這是性教育」、「這是懲罰」、「這是愛」、「這是喜歡的意思」、「這是我們之間特別的關係」、「這是神的旨意」。
在面對權威人士的性侵害時,受害兒童的處境會變得特別脆弱。當一個在學校、社區或教會中富有地位的成人,告訴孩子這是可以的互動,這是對的行為時,受害兒童在大部分情況下,都會難以立即察覺異樣。
例如上述音樂教授Makarov性侵學生的例子,便是以音樂教育來包裝性侵的侵犯行為。對熱衷學習音樂,把音樂看待為生命的學生而言,當一位全國最厲害的音樂家告訴你「性」是體會音樂的核心,並且每次上課都會有性接觸時,受害者面臨的混亂與是否求助的掙扎是十分龐大的。
利用兒童性知識不足,或將兒童看重的事與性互動混淆,是加害者常用的手段。加害者不僅剝奪兒童學習性知識的權利,更利用權力扭曲性虐待的意涵,告訴兒童這是對的行為。兒童除難以發現外,即使之後在成長歷程中能理解性虐待的實質意涵,也很容易陷入難以述說的困難之中。
4/ 為受害兒童建立負面形象
許多兒童性侵加害者利用他們在社區或機構中的地位,孤立受害者,並為孩子樹立負面的形象。
加害者可能會透過抹黑孩子所說的話,攻擊孩子在團體中的誠信,使孩子失去朋友,失去成人的信任,一步一步孤立孩子。這些行動主要是為了破壞受害兒童揭露性侵害的企圖,使孩子身邊的人覺得他是壞小孩,不信任孩子的話,不信任他的揭露。
澳洲一名女孩Sally Jane六歲時在一所基督教學校中,遭到女老師性侵害和霸凌長達兩年。這位女教師不但給她很差的成績、捏造她不當接觸其他學生、謊稱她對其他同學有不適當的行為、在班級中侮辱她愚笨,罰她站在教室的角落、更會拉她離開教室不讓她上課。這位受害者形容這名加害者持續給她麻煩,讓她陷入困境。(註五)
加害的教師在班級帶頭欺凌受害學生,使她除了面對性侵害帶來的創傷外,更面對漫長的精神攻擊及人際關係的瓦解。兒童在發展過程中,本身就具有許多不同的脆弱性。當加害者攻擊兒童的脆弱性試圖掩蓋性虐待的事實時,受害者同時遭受性虐待以及霸凌所帶來的傷害。兒童在面對尊嚴及信心受損的困境下,難以述說自己所遭遇的困難。
5/ 運用自身職位與威望的影響力
兒童性侵加害者的身份與地位、他們在機構內的人際關係,形成他們與受害兒童之間在社會資源及社會影響力的嚴重差異。當兒童性侵加害者及他們的盟友在組織中擁有越高的地位和越多的權力,受害兒童和受害者身邊的成人越難揭露及得到相信。
兒童性侵加害者在機構內的權力和權威,會成為兒童、其家人及吹哨人揭露性侵的障礙。當機構的文化越重視團體裡的階級及尊卑從屬,受害者面對的打壓將會更嚴重。鑑於加害者的身份地位,受害者會擔憂即使透露,也不會得到相信。
澳洲一名兒童性侵受害者Cecily被學校一名擔任教師的天主教神父性侵害。這名神父不停跟Cecily說:「你沒有語話權(no voice),因為你是個孩子,而我是神父。我擁有一切權力,沒有人會相信你。」(註六)
我們需要敏感不同文化、歷史、機構傳統、當地社區的人際關係等因素,去理解兒童性侵受害者在面對有權有勢的加害者時遇到的困境。
例如在澳洲的天主教組織中,神職人員擁有歷史遺留下的崇高社會地位與特權。基於神職人員擁有強大的道德光環,這使1970年代前,澳洲社會的主流價值普遍對神職人員充滿敬畏,教徒及市民認為神職人員不會性侵兒童。因為「不可能發生」的事情,是「不會發生」的,所以他們不會相信神職人員會性侵兒童。
懷疑神職人員是對宗教不敬的行為。受害兒童或家庭向外揭露性虐待時,他們不僅不會被相信,而且還會被社區排擠,因為對「上帝的僕人」說三道四的人,會受到譴責,所以即使被神職人員性侵,受害者及其家人也只能帶著畏懼地生活,不敢談論傷痛。(註七)
面對高社經地位及影響力的加害者,受害兒童很可能感覺自己陷入一個閉鎖、難以求救的空間裡。生活周遭每個人都認識並且尊重加害者,使受害者及家屬倍感壓力。這樣的壓力,很可能迫使受害者家庭遠離舊有的人際關係及生活圈。
6/ 利用社會制度賦予的權力和地位
若社會的法規及主流價值,視兒童為次等公民,那當兒童遇到性虐待時,他們的處境將會非常險峻。加害者可能會利用制度賦予的社會權力(social power),性侵處於社會弱勢的兒童。
澳洲在1967年的全民公投前(1967 Referendum),當地的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Aboriginal and Torres Strait Islander people)並沒有納入官方的人口普查中。(註八)
澳洲原住民面對如此不公的社會地位,源自澳洲各州政府在1869至1923年間訂立的《原住民保護法》(Aboriginal Protection Acts)。這法令賦予澳洲各州政府可以控制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多個層面的權力。其中一項更是以「保護」之名,賦予政府擁有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兒童合法監護權。(註九)意即政府可以合法剝奪原住民父母的親權,把原住民兒童帶離開他們的父母親,改由國家全權照顧。
Rainey是澳洲托雷斯海峽島的島民。她年幼時被政府派去一個偏遠的綿羊農場當女傭。農場的老闆、多名男工人、郵差及當地的警察長期持續強暴她。(註十)
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在2017年委託學者進行的調查報告指出,針對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的相關法規,使性侵加害者更加肆無忌憚的傷害原住民兒童。(註十一)
當時澳洲政府視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為「次等」的種族,從法規及制度層面種族歧視當地的原住民,把他們置於社會等級制度的最底層。政府的種族歧視,使社會的主流價值對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呈現扭曲的負面信念。種族「優等」的人,性虐待「次等」的原住民兒童,成為當時的常態。
在當時的社會氣氛下,遭受性侵害的原住民兒童對外揭露性侵變得不可能,是毫無意義,甚至帶來更嚴重的後果。因爲政治因素,使兒童遭受制度性的迫害及性虐待,是難以形容的國家悲劇。在公民權利普遍被剝奪的社會裡,這樣的迫害更難以述說、呈現。
【兒童與成人之間的權力差異】
兒童在成長的歷程中,往往被教導不要挑戰成人提出的要求。成人對兒童的要求滲透在兒童生活的各個範疇。例如成人要求兒童晚上去睡覺、回家要換衣服、吃飯前要洗手。這些要求也可能是農曆新年要去拜年、陪媽媽去郵局等。如果加害者利用這種兒童對成人生活及教育活動上的信任和依賴,引導兒童參與牽涉「性」的活動,兒童往往會陷入困惑和感到內疚。
若我們問受害兒童為什麼不抵抗?為甚麼不公開?為什麼不揭露性虐待的經歷?這些問題根本就是無視兒童與加害者之間壓倒性的權力不對等。
在兒童日常的生活環境及學校環境中,孩子普遍是沒有權力和沒有位置去教導成人、質疑成人、指控成人。
當加害者是一名擁有權威地位的人士時,揭露本身便是一個極大風險的事情。期待或要求受害兒童揭露性侵的經歷,其本質就是要求兒童指控成人、質疑成人的行為,並要求另一個成人懷疑某人犯罪,懷疑某人是虐待兒童的人。
聆聽的成人是否懷疑一位有影響力的成人犯罪、是否向這位威望人士提出兒童性侵指控,這不是受害兒童揭露時可以預計和掌握的事情。揭露性侵是一個充滿風險與未知的行動。當受害者揭露性侵害時,將會為身邊所有的信任關係帶來動盪,而受害兒童必然承擔最大的成本。
因為性虐待的隱密性,加上不易保存證據及不易揭露的性質,使加害者不易被法庭定罪。當加害者無法被認定罪行,同時又具有權勢和社會地位時,受害者時常處在弱勢中,被迫隱藏。若社會普遍無法認識受害者的困境時,便無法給予有效的支持。
也許我們無法知道所有事實,但社會對性侵受害者的處境有更多理解,並給予支持,相信會給予受害者及家屬安慰及走下去的力量。
【註解】
註一: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Case Study 37: The response of the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Music and RG Dance to allegations of child sexual abuse (Centres for performing arts). Sydney: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p. 26-28.
註二:Erooga, M., Kaufman, K., & Zatkin, J. (2019). Powerful perpetrators, hidden in plain sight: An international analysis of organisational child sexual abuse cases. Journal of Sexual Aggression, 26:1, 62-90.
註三:Shakeshaft, C. & Cohan, A. (1995). Sexual abuse of students by school personnel. Phi Delta Kappan, 76:7, p. 512.
註四:Sullivan, J., & Quayle, E. (2012). Manipulation styles of abusers who work with children. In M. Erooga (Ed.), Creating safer organisations: Practical steps to prevent the abuse of children by those working with them. Chichester, West Sussex: Wiley. p. 91.
註五: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4: Identifying and disclosing child sexual abuse. Sydney: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125.
註六: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4: Identifying and disclosing child sexual abuse. Sydney: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127.
註七:Senate Community Affairs References Committee. (2001). Lost innocents: Righting the record - Report on child migration. Canberra: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 112.
註八:Telethon Kids Institute. (2017). Aboriginal and Torres Strait Islander children and child sexual abuse in institutional settings. Report prepared for the 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Sydney: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 7.
註九:Telethon Kids Institute. (2017). Aboriginal and Torres Strait Islander children and child sexual abuse in institutional settings. Report prepared for the 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Sydney: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p. 16-17.
註十: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4: Identifying and disclosing child sexual abuse. Sydney: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p. 125-126.
註十一:Telethon Kids Institute. (2017). Aboriginal and Torres Strait Islander children and child sexual abuse in institutional settings. Report prepared for the 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Sydney: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p. 16-17.
【參考文獻】
Forde, L. (1999).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f Inquiry into abuse of children in Queensland institutions. Brisbane: Minister for Families, Youth and Community Care Queensland.
◎ 本文刊登於《人本教育札記》3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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